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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在经济节目中的作用与应用

[09-29 12:29:23]   来源:http://www.kmf8.com  综艺节目   阅读:8259
概要: 1997年,经济部《经济焦点》栏目在3.15期间推出特别报道《聚焦3.15》分别从吃、穿、住、医疗纠纷、旅游、农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明察暗访,并对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投诉给予爆光,三位编导因此遭到恶意电话、威胁传呼等“警告”,这说明报道正中某些人的痛处,新闻真正发挥出了舆论监督作用,如果没有深入扎实的采访作风,没有事实求是,追求新闻客观真实的报道,没有把新闻事业当作党和群众的喉舌这一使命感,记者是不可能冒着危险去做这样的隐性采访的。二对隐性采访所获取的资料应当注意感性真实与理性真实的统一。尤其要避免走入“眼见为实”的误区,还必须有分析,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而获得不易获得的材料,由于难以与大量其它材料相对照,因而容易陷入纯客观主义或以偏概全的境地。对此,列宁有过深刻的提示:“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有这样一个故事:两个美国推销员到太平洋的一个小岛上推销鞋子。到达后,两人都给各自的老板发回一封电报。一个讲:“太糟了!这里人都不穿鞋,我明天就返回。”而另一个则说:“太好了!这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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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经济部《经济焦点》栏目在3.15期间推出特别报道《聚焦3.15》分别从吃、穿、住、医疗纠纷、旅游、农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明察暗访,并对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投诉给予爆光,三位编导因此遭到恶意电话、威胁传呼等“警告”,这说明报道正中某些人的痛处,新闻真正发挥出了舆论监督作用,如果没有深入扎实的采访作风,没有事实求是,追求新闻客观真实的报道,没有把新闻事业当作党和群众的喉舌这一使命感,记者是不可能冒着危险去做这样的隐性采访的。

对隐性采访所获取的资料应当注意感性真实与理性真实的统一。尤其要避免走入“眼见为实”的误区,还必须有分析,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而获得不易获得的材料,由于难以与大量其它材料相对照,因而容易陷入纯客观主义或以偏概全的境地。对此,列宁有过深刻的提示:“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有这样一个故事:两个美国推销员到太平洋的一个小岛上推销鞋子。到达后,两人都给各自的老板发回一封电报。一个讲:“太糟了!这里人都不穿鞋,我明天就返回。”而另一个则说:“太好了!这里人都没有鞋穿,我要做一笔大买卖。”视角不同,引出了迥异的判断和行为。因此,当我们通过隐性采访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后,要进一步用发展的观点和联手的观点,对所见所闻进行一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的理性分析。还是江泽民同志讲的那句话:要“学习、学习、再学习,深入、深入、再深入。”“深入”必“身入”,但“身入”还不等于“深入”,貌似“深入”的“身入”,产生的报道终要难脱主观片面,尤易误导舆论。从一定意义上讲,发布错误的观点比没有观点更有害,新闻工作者尤其如此

电视报道实践证明,隐性采访是电视界尤其是电视批评节目难以缺少的一种采访手段。但是严格说来,我国目前使用隐性采访方式,主要源于操作经验和习惯做法,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法律规范。对于隐性采访合法性,合理性的唯一解释是为了公共利益,隐性采访常常甚至有时是不可避免地要窥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探视人家不愿公开,精心遮掩的人生与内心世界的另一面。

江有一家电视台为了调查杭州、宁波、上海三城市的市民文明程度,记者们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将准备好的一些信件故意扔在这三座城市的车站、繁华街道等地,看看是否有人会把它拾起来,是否会拆开偷看,是否会主动把它塞进信箱?。当有人捡起信后,盯梢的记者便紧紧跟随,一旦有人私拆信件,记者便亮出身份,对其作采访,并告诉拆信人:私拆他人信件是违法。结果这一调查方式,引起了一场风波。

新闻的真实性,一般包括本质真实和现象真实两个方面。本质具指新闻应具有的社会普遍性,现象真实是拍新闻的诸要求及细节等要符合事实。只有具备本质真实的和现象真实的新闻才符合真实原则,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真实的。

浙江某台的作法,实际是超越了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范围,容易伤害调查对象,诱导他们违法。这里所说的伤害,除了直接对他人造成精神、财产、肉体的损伤之外,还包括故意创造客观条件,诱导调查对象做出不道德或违法的事来。虽然私拆别人信件这种事情的确存在,也就是说明这条新闻具备本质真实,但在记者的诱导下,故意创造客观条件下,去私拆别人信件,就违反了现象真实,而且,一旦引起新闻纠纷,被调查者可以抓住记者诸多把柄,会有设圈套、挖陷井、引诱上钩嫌疑的记者,处于不利境地。

因此,在偷拍偷录时一定不能超越一定的法律道德界线。1997年通过鉴定的国家设科研究课题《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中对舆论监督的对象有这样的界定,“舆论监督的客体(对象),从理论上说应当是除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对象和现象。”这段话可以理解为,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是不能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其行为,可以运用偷拍偷录等方式实施舆论监督。在我国,新闻机构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对于某些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已违反了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损害了人民利益的人和事,新闻工作者有对其偷拍偷录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些喉舌功能赋予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和权利。

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没有涉及,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们通常按照惯例,对其进行“道德审判”。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将违反社会道德的人和事进行偷拍偷录并公开报道,同样是运用舆论监督进行一种“道德审判”。

当然,大量使用隐性采访也会令公众产生不安全感而损害记者形象,因为记者毕竟同密探、秘密警察不同,因此,有关部门对隐性采访订立一定的法律规范或行政规范,无论对保护记者还是限制记者的职业使命,都是必要的。

 

浅淡公共关系传播

公共关系传播,是信息交流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手段。离开了传播,公众无从了解组织,组织也无从了解公众。如果我们把社会组织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主体,把公众看作公共关系工作的客体,传播就是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组织与公众的沟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传播,组织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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