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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解说词

[09-29 12:31:45]   来源:http://www.kmf8.com  解说词   阅读:8873
概要: 2、贪图享乐触刑律,法不容情被判刑 案犯刘某、李某因贪图享乐,先后数次潜入某酒店,窃得大量名烟、名酒后挥霍一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3、沉迷网吧成瘾,疯狂盗窃被捉 案犯乔某、李某等9人因玩游戏机成瘾且无资金时,先后10次盗窃游戏厅游戏机部件等变卖后又继续沉溺于游戏机前,现已被查获归案。 4、“黄色垃圾”害人至深 案犯樊某因受黄色书刊的毒害,萌发犯罪歹念,翻墙入室,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奸淫,现被查获归案。 5、无端滋事,抓获却系“单亲族” 少年犯李某等四人因缺乏家庭温暖和必要的管束,流入社会后,结交一些不三不四朋友,沾染不良习气,为泄私愤,先后将王某等四人打成重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6、“棍棒教育”的悲剧 在校学生刘某,17岁。因其父对其管教过于严厉,且方法简单粗暴,动则拳脚相加,最终刘某不堪忍受其父打骂,为宣泄内心积怨,投毒将其父杀害。 7、小时偷针,长大偷金 案犯武某,从小柒有小偷小摸不良习气,父母对其疼爱有加,对其错误行为不但不予及时纠正,而且一味地坦护,致使其终因屡次盗窃被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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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贪图享乐触刑律,法不容情被判刑
    案犯刘某、李某因贪图享乐,先后数次潜入某酒店,窃得大量名烟、名酒后挥霍一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3、沉迷网吧成瘾,疯狂盗窃被捉
    案犯乔某、李某等9人因玩游戏机成瘾且无资金时,先后10次盗窃游戏厅游戏机部件等变卖后又继续沉溺于游戏机前,现已被查获归案。
    4、“黄色垃圾”害人至深
    案犯樊某因受黄色书刊的毒害,萌发犯罪歹念,翻墙入室,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奸淫,现被查获归案。
    5、无端滋事,抓获却系“单亲族”
    少年犯李某等四人因缺乏家庭温暖和必要的管束,流入社会后,结交一些不三不四朋友,沾染不良习气,为泄私愤,先后将王某等四人打成重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6、“棍棒教育”的悲剧
    在校学生刘某,17岁。因其父对其管教过于严厉,且方法简单粗暴,动则拳脚相加,最终刘某不堪忍受其父打骂,为宣泄内心积怨,投毒将其父杀害。
    7、小时偷针,长大偷金
    案犯武某,从小柒有小偷小摸不良习气,父母对其疼爱有加,对其错误行为不但不予及时纠正,而且一味地坦护,致使其终因屡次盗窃被判刑入狱。
    8、童心好奇酿火灾
    少年犯邹某,14岁,在校学生。某日,邹某到同学家玩,对同学家中一种自燃式打火机非常好奇,于是将打火机置于床底,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9、帮人“拔闯”进牢房
    案犯李某,17岁,为帮朋友“教训”某校学生张某,窜至该校门前拦截张某,对其实施殴打后强行将张某带至某公园,将其锁在一游览车内后离开。
    10、从“被害”到“被告”
    学生王某,18岁,在无顾遭受杜某等数人多次殴打后,没有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杜某捅成重伤,等待他的将法律的严惩。
    11、逞强好胜,致人重伤
    案犯刘某,为报复刘某某,经事先预谋,纠集众人将被害人刘某强行拖至一公园内,用木棍、水泥砖及拳脚将其打成重伤。
    12、持刀索财终被捉
    案犯马某,因贪图享乐,多次持刀窜至某中学学生宿舍,利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学生张某、孙某、李某等10余人索要钱财达数千元,现被查获归案。
    13、交友不善,误入歧途
    学生刘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无业人员杨某等人结识,后在杨某的唆使下,与杨某等人共同盗窃自行车10余辆,现被查获。
    14、模仿犯罪,以身试法
    案犯王某,在观看了一场警匪片后,产生“考验”警察破案能力的冲动,模仿剧中的情节,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婶婶杀害并伪造现场后逃跑,受到法律的严惩。
    15、自暴自弃,身陷泥潭
    少年曹某,因其父曾被判刑入狱,继而产生自悲心理,自暴自弃,整日与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混在一起,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6、早恋的恶果
    刘某,女,16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赵某结识,后与其谈起恋爱,相处一段时间后,刘见赵行为不端,便提出分手,赵某恼羞成怒,持刀闯入刘某家中,将刘某砍成重伤。
    以上触目惊心的案例,提示我们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道德观、法制观的教育,让这些本应享受家庭温暖和社会关爱的青少年不    要因为无知而在铁窗下饱尝自己酿下的苦果。
……
    惩教结合,标本兼治,是综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对策。几年来,我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强化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使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受到法律惩戒的同时,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使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得到社会帮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下面请看展览第三部分《惩教篇》:
    一、法网恢恢,犯罪必惩
    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惩处。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j奸、抢劫、贩卖毒ooooo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无数案例告诉我们,触法必被惩,犯罪必被捉。请看下面这组案例:

    二、惩教结合,重塑新人
    多年来,区政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和预防活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在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依法减少刑事处理。以下是区公安分局开展的心声广播站“国旗下的忏悔”系列活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坚持特案特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实施“歪苗扶正”工程,采取建立帮教档案、定期考察回访、召开训诫会等形式开展帮教活动,促进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
    审判机关结合办案实际,采取少年法庭、特邀女陪审员等形式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有效地促进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改造。
    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帮教一体化、安置市场化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组织各方面力量配合监管场所做好在押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一方面积极拓宽安置就业渠道,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创造了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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