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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06
概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常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必须执行中纪委和监察部有关党纪条规和行政法规,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三条讨论制订全区贯彻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决议、指示、法规的实施意见,研究贯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区纪委全委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第五条 讨论研究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讨论决定需区纪委、区监察局处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和监察对象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讨论决定需要区纪委、区监察局与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联办的大案要案;决定属区纪委、区监察局权限范围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讨论研究区纪委、区监察局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第六条 分析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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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必须执行中纪委和监察部有关党纪条规和行政法规,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讨论制订全区贯彻中央、省、市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决议、指示、法规的实施意见,研究贯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区纪委全委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五条 讨论研究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讨论决定需区纪委、区监察局处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和监察对象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讨论决定需要区纪委、区监察局与下级纪检监察组织联办的大案要案;决定属区纪委、区监察局权限范围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讨论研究区纪委、区监察局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

第六条 分析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状况,协助区委、区政府抓好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讨论确定区纪委全委会的议题,并负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讨论审定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讨论通过区纪委领导代表区纪委、区监察局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区纪委、区监察局管理范围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调配和奖惩;会同市委组织部向市委推荐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第九条 讨论研究加强常委自身建设的各项措施;讨论研究抓好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改革和设置。

第十条 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研究处理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第十一条 研究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提交讨论的事项。研究应由区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议题的确定

第十二条 由常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书记或分管书记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提交讨论的议题。

第十三条各室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分管常委同意,由办公室收集、汇总,经书记或分管书记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四条 下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需提请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或分管书记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十五条 要把通报情况和提交常委会议决的事项区别开,通报情况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需要常委会议决的事项,事前要充分酝酿,提出建议或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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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3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常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研究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应有过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常委会,一般应由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议题通知常委,并将有关材料分送常委,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常委会时,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前请假。常委会议事,如涉及到常委或其直系亲属是否需要回避,由组织决定。

第五章议事和决定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议事,由分管常委就议题作说明或列席会议的室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意见或决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过半数的常委同意才能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常委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并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议事过程中,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有争议,不同意见人数相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不同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厅请示。

第二十二条 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不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常委,会后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议记录人向其报告本次常委会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常委会议事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常委对常委会所作的决定(决议)有异议,可以保留,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常委或主要负责人落实,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有关室或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会议的列席人员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常委会(研究干部工作除外),其他室主任和相关人员可列席与本室工作有关的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人在会议过程中要认真、准确地作好记录,以便查考,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或纪要,会议记录应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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