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单位。被送达当事人或者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被送达个人不在的,交其所在单位签收或者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者收发管理人员签收。
31、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拒收有关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应采取录像或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2、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3、统计局拟定行政处罚 ,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在15日内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上述程序结束后,统计局根据情况,做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对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市统计局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 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结 案
35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即为终结。
36、 承办人在案件终结10日内,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和《统计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37、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20日内,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编目装订,并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38、案卷必须具备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三)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或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四)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五)结案报告、结案登记表及其它有关的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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