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分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兖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结算取费标准按20**年国家勘察定额80%取费,结标按实际工作量结标
1. 地质勘探要求
1.1查明工程范围内的地层岩性、物理力学指标。包括天然容重、孔隙比、含水量、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内摩擦角∮、凝聚力c、渗透系数、标贯锤击数、承载力标准值。
1.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深度和水位化幅度及渗透性,提交水质分析报告。分析地下水对地道开挖、基坑开挖、基底隆起和支护结构受力状态的影响。
1.3地震烈度及地震液化层以及评价。
1.4其余按有关勘测规范要求执行。
1.5钻孔平面布置见附图。
2. 应提交资料:
2.1按钻孔平面布置图所示的剖面提交地质剖面图及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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