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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合同样本   阅读:8124
概要: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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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 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 (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 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 (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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