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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