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狠抓扩面征缴,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养老保险。一是开展社会化管理进社区工作。我区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社区工作,累计向退休人员发放“xx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证”13000余本。同时我们还在各街道、社区开展大规模的摸底、登记工作,并将退休服务程序制成宣传牌,张贴上墙,为离退休人员办理退休、申领养老金和资格认证提供了极大便利,受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大扩面宣传力度。以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为重点,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深入宣传失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内容。印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证》和《一次性缴费15年养老金计算发放宣传表》等相关资料共计7000份,做到了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大力争取政策倾斜。在增加基金收入的同时,我们积极向省厅争取省级补助资金。1-6月份,全区共争取到省级补助资金总额达197万元。同时,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为1853名离退休人员调整了养老金,全区人均调待月增资106元,并于1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2.医疗、生育保险。成立由我局主管领导牵头,区监察、财政局、卫生局、合管办为成员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两个乡卫生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定期整改到位,防止医保费用的流失。努力拓宽参保面,进一步探索民营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问题,从乡、街和社区工作人员入手,鼓励他们全部按政策规定纳入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
3.失业保险。针对区、街属企业大多关、停、并、转的状况,我局将扩面工作重点放在综合性市场及民营、私营企业。由主管领导带队进驻松木工业园及五一、华源大市场,实施宣传、动员,开展现场办公,并与区劳动监察大队实行联动,力促民营、私营企业参保。同时,我们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准确界定失业人员身份,认真核算享受标准,通过在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等措施,保障了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了失业保险的“社会减震器”功能。
(六)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维权的渠道。一方面在全区公开劳动保障维权电话“12333”,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绝不回避,切实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建立来访登记备案制和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制,认真处理各类投诉案件。到6月底,共依法受理投诉案件22起,结案率达100%,维权金额达96.5万元。二是加强执法力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职业介绍行为,从2月中旬起,我局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务的“黑中介”组织或个人,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主要的问题
半年来,我局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与问题,我们力争下半年努力改进,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1、基金支付压力将继续扩大,保发放形势不容乐观。由于国家和省连续三年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使得养老金支出规模不断膨胀,给我区养老金保发放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至6月底,全区共为2880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452万元,当期收支赤字242万元,确保发放压力不断加大。
2、农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看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居民和农民就医的首选医疗机构,具有起付线最低、报销比例最高的特点。但这些医疗机构中环境、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相对大医院而言,均有一定差距,而随着居民和农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要求越来越高,有病就往三级医院跑的在大多数,但在三级医院报销的相对较少,大部分群众认为没有享受到医保的实惠。落后的医疗条件与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就医需求之间存在着供求上的矛盾。
3、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较突出。部分就业和再就业人员择业观念滞后,自主创业意识不强,自身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职业培训及就业工作压力较大。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为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下半年我们的主要工作措施是:
1、以确保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一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提高保障能力;二是继续加大稽核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堵塞冒领黑洞,防止基金流失;三是认真抓好个案处理,清除不稳定因素。
2、充分运用我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把握灵活的参保原则,采取“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降低门槛、逐步吸纳”的方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居民、困难企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3、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扶持一部分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人实现自主创业,从而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收取押金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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