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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权诉争的申诉材料

[09-29 14:07:11]   来源:http://www.kmf8.com  民事诉讼   阅读:8206
概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6号)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确定我方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应当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乙方必须守护好所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边界,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保证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根据上述条款约定,我方享有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附属设施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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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6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确定我方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应当以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乙方必须守护好所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边界,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保证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根据上述条款约定,我方享有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同时该条款还约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约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而未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转包。转让和转包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但不是同一种民事行为。  

转包是指拥有承包经营权的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交由他人耕种,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转让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把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包后,转包人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没有发生改变,转包人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包人不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6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法律和该司法解释没有对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特殊规定,理因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个前提,一是由承包方提出申请,二是经过发包方同意。我方既然没有提出申请,发包方正林农场也没有同意,就不可能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  

事实情况是: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乙方必须守护好所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边界,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保证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其真实意图是防止我方把承包地上的附属设施包括12眼机井、9间房屋在承包经营期间转卖给他人。因为正林农场周边地区存在农户之间买卖机井和房屋的市场行为,双方协商合同昌,场长任力军特别担心我方会把承包地上的机井和房屋转卖给他人,要求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相关条款,只是双方在起草的合同文本中没有特别说明这一点。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后,合法行使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使用所提供的附属设施,没有任何形式的转让行为。截止今天,双方的土地承包关系没有终止,我方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灭失,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  

www.kmf8.com 四、我方按约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没有给正林农场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失,正林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纯属违约行为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合法准则。我方正常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利用正林农场提供的附属设施,完成了土地复垦及整理工作,扩大了农场的有效耕作面积,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没有给正林农场的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正林公司完全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作为一家长期从事农产品开发的企业,兰州正林公司未能有效的把握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为农业生产带来的良好机遇,长期放任正林农场的耕地弃耕撂荒,不能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投入巨额资金对弃耕地进行复垦整理,是具有极大风险的投资经营工作,理应享受由我方投资所带来的合法收益。我方的经营活动使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从杂草丛生沙丘遍布的弃耕撂荒地,变成了适合农业生产活动的优质良田,农场的耕作面积得到增加,农场的耕作条件得到改善。我方根据合同约定,每年向正林农场交纳承包费,为正林农场带来了可观的收益,并将继续为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正林公司完全没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这种无理要求纯属违约行为。  

五、正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蓄谋已久的恶意行为  

20**年8月,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合同时,当时邓马营湖收取土地承包费的通行价格为每亩20至80元不等,双方参考上述价格,根据所承包土地的土质差别,确定合同中土地承包费的数额为每亩50元。合同签订后至20**年春耕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受农产品价格上扬等因素影响,邓马营湖的土地承包费有所上涨,正林农场在20**年初向其它农户承包土地时收取的承包费上涨为每亩80元到100元不等。20**年2月下旬正林农场更换新场长,正林公司缑嘉荣总经理在正林农场安排我方与新任场长完成合同交接事宜,期间正林农场单方提出修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增加承包费的数额和缩短合同年限。此时合同已经履行了半年,我方已经完成了承包地的土地整理工作,正在进行春耕生产,我方断然拒绝了正林农场的无理要求。此后数日,正林农场新任场长派人到我方春耕现场干扰我方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 3月6日 我方紧急赶赴兰州,在正林公司办公室与缑嘉荣总经理进行交涉,就日前发生在农场的干扰事件提出抗议,正林公司缑嘉荣总经理再次提出修订合同条款的要求,称太低的承包费和太长的承包期损害了正林公司的利益,正林公司无法接受,董事长指示,要他们不惜一切代价解除与我方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我方承包的二分场土地,此次谈判无果而终。 8月12日 ,正林公司未通过我方,直接向我方种植户发布通告,要求我方种植户直接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我方就这一严重侵权行为致函向正林公司提出抗议。 8月23日 ,正林公司以我方向种植户承包土地属违约行为做为理由,要求我方交回所承包的土地, 9月25日 ,我方复函正林公司,申明我方不能无条件交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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