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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预防

[09-29 14:21:12]   来源:http://www.kmf8.com  其它范本   阅读:8621
概要: 2、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一些人受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婚外情增多,包“二奶”、养情人等家庭婚姻“腐败”现象的产生导致了夫妻关系恶化,被害者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男方常把女方打得致伤致残,逼其顺从,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诱发家庭暴力。据武汉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大约38%-40%的家庭暴力案是由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引起的。[3]因婚外情、婚外恋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四)自身原因1、综合素质低下。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从典型案件调查显示,施暴者涉及到的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8%,这些无知的施暴者在复杂纷繁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受暴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1%,其中文盲占32%。[4]这些受暴者无文化,有的心胸狭隘,疑心重,遇到问题只会吵闹,有的不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逆来顺受,一味忍受。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综合素质都很低,有的下岗,有的生活困难,由于下岗和生活极度困难又引发家庭暴力。2、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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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一些人受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婚外情增多,包“二奶”、养情人等家庭婚姻“腐败”现象的产生导致了夫妻关系恶化,被害者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男方常把女方打得致伤致残,逼其顺从,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诱发家庭暴力。据武汉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大约38%-40%的家庭暴力案是由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引起的。[3] 因婚外情、婚外恋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四)自身原因

1、综合素质低下。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从典型案件调查显示,施暴者涉及到的10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5.8%,这些无知的施暴者在复杂纷繁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受暴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1%,其中文盲占32%。[4] 这些受暴者无文化,有的心胸狭隘,疑心重,遇到问题只会吵闹,有的不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逆来顺受,一味忍受。由于施暴者和受暴者综合素质都很低,有的下岗,有的生活困难,由于下岗和生活极度困难又引发家庭暴力。

2、家庭信任危机。家庭的稳定应建立在夫妻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由于生活节奏加快,夫妻之间牢固的感情基础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平时又不注意勾通,导致互相猜疑,产生信任危机,引发家庭暴力犯罪。

(五)法律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很困难。如根据《婚姻法》第32条、45条和46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但家庭暴力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把握。

2、社会法律意识淡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又一法律原因。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由于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法律的社会化程度不高,致使“禁止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犯罪”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只是一句空话、一纸空文。现实生活中,不少家庭成员不但是文盲,更是法盲。有不少家庭成员本身是受害者,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不是求助法律的保护,而是采取极端报复的行为,特别是受虐妇女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暴制暴,最终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

www.kmf8.com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的人身权利

有关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其中,男方对女方施以拳脚的占39%,用器具伤害的占2%,任意伤害的占37%,用烟头点火伤害身体的占2%。65%的施暴者是在36岁至45岁年龄段的男性。[5] 家庭暴力通常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虐待罪或伤害罪的程度,但长期、反复遭受暴力的女性自尊心、自信心被严重摧残,多数受害人长期处于惶恐、惊吓中,肉体上、精神上遍布伤痛,给受害者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有的妇女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二)家庭暴力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睦的毒瘤,严重危害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全。男女地位不平等,夫妻生活不协调,丈夫经常打妻子,必然会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导致家庭破裂。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5)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而最近据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某些地区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更是达到了50%至60%。[6]

(三)家庭暴力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家流浪的儿童也逐年增多,有些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据统计,父母不合的家庭青少年犯罪的占34.8%[6] 。

(四)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处在相对独立,无外力干预的封闭状态下发生,施暴者的行为因不受控制而容易走极端,同时受害者在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往往“以暴制暴”,引发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如某县发生的妻子用鼠药毒死丈夫一案,就是典型的以暴制暴。该村妇女张雪芹,因不堪忍受丈夫梁恒森的非人虐待,用鼠药毒死丈夫后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家庭的不稳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容易产生报复行为,有的进行卖淫、诈骗、盗窃、抢劫等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据媒体报道,我国女性犯罪率有所增加,对江苏省一所监狱的女犯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52.7%的女性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因不堪家庭暴力杀人的女犯最小的25岁,最大的58岁。[7] 因此,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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