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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社会实践论文:风险投资与上海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

[09-28 15:54:29]   来源:http://www.kmf8.com  社会实践报告   阅读:8611
概要: 3.6 缺乏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独特的、人无我有的,稀缺的、难以模仿的技术能力。核心技术竞争力是指由核心技术产生,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相对于竞争对手具有优势的竞争力。核心技术是本,核心技术竞争力是由核心技术这个本而产生的优势力量。如果一个企业具有世界一流的核心技术竞争力,它就可以使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领域;如果企业注重对这种核心技术竞争力的保持与发展,就可以使本企业保持绝对领先地位。从总体上来看,上海高科技中小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相当多企业的技术属于国内外已经成熟的技术。3.7 政策执行不力在我们的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个显著的问题,即上海市政府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体现了对企业发展的重视,但政策的执行存在很大问题。民营企业家戏称为漏斗效应,即政策是好的,但真正落到实处的不多。这主要是与缺乏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与反馈机制有关。许多政策的实施被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各行政部门所限制与束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数量与享受的程度打了很大折扣。对于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并不是仅仅制定一批扶持的政策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政策的落实与执行,更加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努力。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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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缺乏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是独特的、人无我有的,稀缺的、难以模仿的技术能力。核心技术竞争力是指由核心技术产生,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相对于竞争对手具有优势的竞争力。核心技术是本,核心技术竞争力是由核心技术这个本而产生的优势力量。如果一个企业具有世界一流的核心技术竞争力,它就可以使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领域;如果企业注重对这种核心技术竞争力的保持与发展,就可以使本企业保持绝对领先地位。从总体上来看,上海高科技中小企业缺乏核心技术,相当多企业的技术属于国内外已经成熟的技术。

3.7 政策执行不力

在我们的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个显著的问题,即上海市政府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体现了对企业发展的重视,但政策的执行存在很大问题。民营企业家戏称为漏斗效应,即政策是好的,但真正落到实处的不多。这主要是与缺乏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与反馈机制有关。许多政策的实施被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各行政部门所限制与束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数量与享受的程度打了很大折扣。对于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并不是仅仅制定一批扶持的政策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政策的落实与执行,更加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努力。

www.kmf8.com 二、上海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

上海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与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有关的国家的立法;二是国家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立法;三是上海市政府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政策和法规。上述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构成了上海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

(一)与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有关的国家的立法

1与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有关的最重要的国家立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中国的企业立法体系打破旧体制下按所有制和行业立法的传统模式,注重市场经济发展中所有制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借鉴国际规范,建立起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形态立法的新体系。《公司法》尊重公司日益成为中国经济运行的主体形态这一事实,立足于使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和规范,并沿着健康轨道发展。《公司法》是推进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根本大法,标志着中国的微观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经过五年多的运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微观经济的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上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使《公司法》部分条款已不能适用。因此,1999年12月25日召开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但宥于当时的条件所限,仅是局部微调,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对《公司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目前正在酝酿第二次修改。

从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的角度来看,目前经第一次修改的《公司法》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存在以下障碍:

1.1 有关公司进入门槛的规定

《公司法》第23条规定,注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要50万;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要30万元;服务性公司要10万元,就是说,办一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该条款对高科技中小企业以“天使资本”的形式进行风险投资阻力极大。

1.2 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意味着,一个公司若要发生一亿元的收购项目,必须要有二亿元的净资产;而一个公司要上一个等额的新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其自有资本只要达到总投资额的30%,即3000万元,另外7000万元则可通过负债解决。同样是一个一亿元投资的项目前者是后者的6.7倍。该条款对高科技中小企业通过其它企业对其以“购并”形式进行风险投资的阻力极大。

1.3 有关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规定

《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与此同时,《公司法》第74条和第78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成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来说,工业产权是指企业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诀窍。知识产权通常是指工业产权加版权。这就是说,按《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在20%的规定,显然影响了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并且,有关设立股份公司的繁复审批规定,使得发起设立高科技中小股份有限公司变得十分困难。

1.4 有关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以及“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且“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与此同时,该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为“净资产额不能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很显然,《公司法》上述各条规定几乎杜绝了高科技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投资的可能性。

1.5有关发起人持有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同法第177条和180条规定,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5-10%作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否则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条款的规定妨碍了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的退出,并使参与高科技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股权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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