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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74
概要: 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上岗时,举止要文明、大方、有礼貌。 第二十九条 保安人员穿着整齐,整洁,无皱折现象。领带佩带整齐,衬衣的第一颗钮扣扣好。袖口扣好。武装带扎于上衣第四颗钮扣中,无松垮现象。帽子正确佩带,帽沿朝前。对讲机佩在武装带右前处。上班时间需戴手套。下班时间可着工作服,不得敞怀赤膊。 第三十条 保安人员一律不准留长发、长胡子、大包头,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 第三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岗期间不得勾肩搭背,东倒西歪,不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袋。 第三十二条 院内领导、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人进出,若目光与之对视,距离在3米以内时,应点头微笑或行注目礼。 第三十三条 保安人员要熟悉院内车辆车号及车型,有序控制车辆的出入。领导车辆进出大门、有重要领导参观指导或其他重要活动等均在进入时门岗行举手礼,离开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事件要按照“七何要素”(及何时、何地、何因、何事、何人、何后果、何处里)做出完整、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应确认使用的保安、通讯器械及防盗报警器材等玩好后,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如有损坏立即上报。 www.kmf8.com 第五章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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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上岗时,举止要文明、大方、有礼貌。

第二十九条 保安人员穿着整齐,整洁,无皱折现象。领带佩带整齐,衬衣的第一颗钮扣扣好。袖口扣好。武装带扎于上衣第四颗钮扣中,无松垮现象。帽子正确佩带,帽沿朝前。对讲机佩在武装带右前处。上班时间需戴手套。下班时间可着工作服,不得敞怀赤膊。

第三十条 保安人员一律不准留长发、长胡子、大包头,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

第三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岗期间不得勾肩搭背,东倒西歪,不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衣袋。

第三十二条 院内领导、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人进出,若目光与之对视,距离在3米以内时,应点头微笑或行注目礼。

第三十三条 保安人员要熟悉院内车辆车号及车型,有序控制车辆的出入。领导车辆进出大门、有重要领导参观指导或其他重要活动等均在进入时门岗行举手礼,离开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事件要按照“七何要素”(及何时、何地、何因、何事、何人、何后果、何处里)做出完整、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应确认使用的保安、通讯器械及防盗报警器材等玩好后,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如有损坏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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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联络小组要实行月联查制度,定于每月第四周为安全保卫联查周,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督查,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保卫工作抽查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实行每周一自查制,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和奖惩制度,具体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开展法制教育,进行帮教,疏导工作却有显著成效的;

3、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4、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够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危险物品、贵重财物、机密文件等管理混乱,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6、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7、妨碍机关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条 对不重视机关治安保卫工作,造成安全隐患或危害的单位或个人,在当年“评先”、“评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一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励: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3、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4、为搞好政府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明显者。

5、拾金不昧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治安模范标兵”、“先进集体”者。

第四十二条 门卫、保安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惩罚:

1、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门房不开灯睡觉、坐岗者。

2、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

3、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

4、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6、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7、对上级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8、扣留物品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9、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

10、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11、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2、思想不纯,见利忘义,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1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者,影响极坏者应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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