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单位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可参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和决定,情况紧急时,行政首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目标督查办公室等单位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围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等方面,建立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听证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以及违反本规定或决策时不尊重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决策,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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