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考满分吧范文网行政后勤规章制度统计执法检查办法» 正文

统计执法检查办法

[09-28 16:45:39]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98
概要: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保证统计执法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x市统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 xx市各有关部门在市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局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条 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 统计执法检查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三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
统计执法检查办法,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http://www.kmf8.com

为加强和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履行政府统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保证统计执法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xx市统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执法检查。

xx市各有关部门在市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局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条 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 统计执法检查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三条 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市统计局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统计局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各专业要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出本专业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安排(一般要求从3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检查的重点指标和检查统计基础工作的具体方面等。检查计划应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执法科,由执法科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正式实施。

第七条 根据拟定的检查计划,执法检查工作由执法科和各专业科室共同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由执法科负责事先告知被执法检查对象,出具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市统计局可在适当的时间下达检查通知。

第八条 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在全局开展内部专业报表专项检查。检查工作由执法科会同有关科室具体实施。检查的内容是上季度统计报表三级审核制执行情况、报表签收制执行情况、原始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上报省局报表是否及时以及其他违反统计报表制度的行为等。检查工作采取互查的方式,检查分自查、互查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和通报。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二条 在进行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的,要注意搜集证据,按要求制作调查笔录,作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检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写出检查总结报告,对检查情况做出总体评价。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1、检查的过程,2、检查发现的问题,3、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过失、过错的单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在15日内下发《统计执法检查结论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按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办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对未发现违法情况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各专业科室执法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Tag: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范本行政后勤 - 规章制度
上一篇: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