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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09-28 17:09:44]   来源:http://www.kmf8.com  应急预案   阅读:8844
概要: 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污染事件,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3)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五、应急响应(一)响应程序1、事件报告(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和义务。(2)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就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3)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6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5)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表述事件发生的地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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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污染事件,引起一般群体性事件;

(3)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事件报告

(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和义务。

(2)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就近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

(3)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6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

(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

(5)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表述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2、响应程序

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县长或主管县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同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污染事件及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二)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书面或网络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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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挥与协调

污染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始正常运转,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处置。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应急指挥办公室、事件救治组、事件监察组、事件监测组、事件监控组、事件信息组、事件灾害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同时开展相应的工作。

县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⑵ 派出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⑶ 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⑷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⑸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⑹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⑺ 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四)应急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查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1、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2、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件现场勘察;

(2)技术调查取证;

(3)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件等级,进行报告。

(4)环境监测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件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3、汇总上报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县应急指挥部。

(五)新闻报道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

(六)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⑵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 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⑷ 各种事件现场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⑸ 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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