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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合同样本   阅读:8336
概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农村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今年1—5月份,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1件,是去年同期的4.2倍,也是历年来该类案件发案最多的一年。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它与其他合同纠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土地合同纠纷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特殊性;合同内容的稳定性;矛盾的激化性;土地流转艰难性等。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从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95%的案件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村民。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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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农村土地承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今年1—5月份,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1件,是去年同期的4.2倍,也是历年来该类案件发案最多的一年。而且在调查中发现,实际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诸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它与其他合同纠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土地合同纠纷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具有特殊性;合同内容的稳定性;矛盾的激化性;土地流转艰难性等。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从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95%的案件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村民。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农村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既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 集体的成员。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 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 土地使用权的载体。通过调查发现,这些案件中果园、桑园承包案件占70%,家用耕地占12%,其它案件占8%。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稳定性。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因多方原因这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均已中断或中止,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在这21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有大部分合同已无法履行,只能判决解除合同,只有少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中止履行,但通过法院审理后可判决或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4、矛盾的激化性。这些案件即使当事人不多,但是判决结果涉及多人利益的改变,社会影响大,矛盾易激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果处理不当,引发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可能性较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中已经有土地承包过程中因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砍伐他人经济农作物,故意伤害、集体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虽然数量不多,危害大,影响大,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5 、土地流转的艰难性。承包法第一次规定了承包人作为主体有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但实际执行中,往往发包方的人为非法限制阻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一是以权力剥夺了农户的自主决策权。二是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三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与农民争利。四是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在本应分到各户的承包地中切出机动田,由村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握,变相剥夺农户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内容。通过诉诸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看。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方没有依约交纳承包费、政府干预过多等等。具体体现在: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不规范,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合同签订不严密,存在纰漏。由于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不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说说了事,权责不清导致纠纷;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具体,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免责的规定相悖。还有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0%;擅自变更合同的罚款5000—10000元”,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违背公平原则。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有的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合同管理不到位,留下隐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行政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填写模糊混乱,有的地名甚至面积,由村社干部甚至农户都可以自己填写和涂改,有的还重签合同,一份承包合同在一年内重签多次,造成了案件审理中的不必要地麻烦。
  (二)合同履行中单方违约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因素。
  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着发包方违约和承包方违约二种形式。我院通过调查发现,发包方违约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72%,承包方违约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28%,可见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是发包方违约造成的。发包方的主要违约的三种情况有:
  (1)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起初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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