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正林公司曾口头承诺部分种植户,若正林公司能收回我方承包的土地,将以更低的价格或免费将土地承包给他们种植。但在20**年9月—10月间,凉州区法院一审生效,我方因不服判决正在申诉,一审判决还未实际执行。期间,正林公司欺骗、蒙蔽我方部分种植户与其直接签订二分场土地承包合同,其中的承包费高达每亩80元,而且另外加收每亩30元的承包押金。同时,正林公司在合同中制定许多严苛的条件,要求种植户在合同期满时,必须将承包地上的杂草地膜等清除干净,把耕地成熟工作完成以后,才准予退还承包押金,其真实目的就是想把每亩30元的承包押金扣留,不予退还农户,这样种植户实际交纳的承包费将高达每亩110元。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正林农场本当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正常协商的途径,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问题,而不应该粗暴的干涉我方合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对我方种植户发布通告,并涉嫌以免费耕种或支付费用为诱饵收买我方某些种植户为其做伪证,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收回承包给我方的土地。这种行为给我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带来很大影响,造成我方种植户今年的收成大幅度减产。为此,我方调整了与农户所签定的《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今明两年的投资回收款部分减免,我方将保留向正林农场追偿上述损失的权利。
兰州正林公司作为正林农场的上级部门,置正林农场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不顾,随着该宗土地市场承包价格的上扬,见利忘义,利欲薰心,千方百计撕毁合同,收回土地,是蓄谋已久的恶意行为。
六、正林农场将土地承包给我方的过程涉嫌合同欺诈
我方种植户在正林二分场考察期间,都考虑到承包耕种土地的投入成本较大,投资回收比较慢,更何况需要对其进行巨额投资完成复垦改良工作后,才能进行基本的农业生产耕种,所以在与正林农场协商合同条款时,明确要求将合同承包期定的长久一些,以确保固定投资有足够的时间能够收回。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后,就开始投资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并陆续和个别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些活动正林农场是认可和知道的。此后《土地承包合同》因无法执行而废止,到20**年12月我方与种植户签订《农业生产投资及劳务协议》。况且正林农场明知我方仅靠两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耕种1000多亩土地的,必须要组织一批劳动者共同完成投资和劳务,这是我方正常行使在合同中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从 20**年8月31日 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 20**年8月23日 正林公司以违约为理由要求我方交回承包的土地,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正林农场并没有对我方的经营和投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在我方基本完成农场的土地复垦和整理工作,在土地上实施大量投入后,以我方将土地承包给种植户作为违约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具有欺骗我方投资的合同欺诈嫌疑。(双方签定合同→我方完成投资→择机更换场长→编造违约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正林公司的上述欺骗行为还有一件事实可以佐证。
根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凉政办发[20**]44号文件的精神,我方承包的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是凉州区人民政府有偿出让给正林公司用于开心果项目土地的一部分,政府要求正林公司在20**年5月以前完成开心果项目的实施并通过验收,才能颁发给土地使用权证。
我方和正林农场在协商签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正林农场仅仅告知我方他们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称弃耕地面积太多,可能会对顺利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有不利的影响,只是要求我方尽快复垦弃耕地,并没有如实告知上述文件精神要求的利害关系,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正林农场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违犯了经济合同中的诚实守信原则。而我方在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复垦工作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20**年8月正林公司顺利拿到了凉州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www.kmf8.com 七、我方和种植户共同为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复垦和整理改良工作付出了大量的投入,正林公司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
第二十五条 自承包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它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签定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合同。
正林农场二分场950亩耕地弃耕撂荒多年,杂草众多,灌木丛生,必须对其进行复垦,才能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还由于每眼机井所辖面积过小,达不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经济规模,因此,有必要在承包地范围内对宜农荒地进行整理、开垦工程,扩大有效耕作面积。在我方的复垦工作和种植户的土地整理工作基本完成以后,我方所承包的正林农场二分场的面貌大有改观,土地的生产能力大大提高。我方共复垦弃耕地950亩(800亩+150亩),新垦生荒地330亩(250亩+80亩),使原来的耕作面积从950亩扩大到1280亩,增加耕地面积330亩。期间我方共投入复垦资金40余万元,我方种植户在此后两年期间改良土壤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达38万多元。
截止日前,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超过两年,我方和种植户共同为所承包的土地做了大量的投入,正林公司单方要求终止合同是毫无道理和根据的。
八、我方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应该得到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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