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6号)
第十七条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我方与正林农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投资进行复垦整理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行为。我方的经营活动使正林农场二分场的土地从杂草丛生沙丘遍布的弃耕撂荒地,变成了适合农业生产活动的优质良田,农场的耕作面积得到增加,农场的耕作条件得到改善。我方为农场的正规化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理应得到正林农场的给与我方的补偿。
基于以上事实,我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 本合同的调整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
2、 我方在合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没有转让行为。
3、 我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
4、 我方正常履行本合同,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5、 我方在本合同的承包地上有大量的固定投入。
6、 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我方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据此,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答辩人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护,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依法判决我方与正林农场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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