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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89
概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九)招标方案;(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十三)多方案比选及结论。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经县长审批,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小型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www.kmf8.com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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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多方案比选及结论。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

(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经县长审批,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小型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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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尽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质量监督、水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局不得划拨资金,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县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设计方案由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三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工期,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待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成。

县级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xx县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编制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后确定。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在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应严格审查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公司、项目法人)、资金、土地以及其他开工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中、小型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还应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需财政性资金投资、参股或注入资本金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在下达计划前应同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预算,资金不落实的不得下达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财政部门按照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的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没有下达计划及核实工程建设进度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已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项目调整计划。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书(或比选方案)相衔接。中标(选)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合同副本送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调整:

(一)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10%或绝对额超50万元以上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xx县财政部门重新审批。

(二)不涉及上述情况的调整计划,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不得结清工程价款,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大、中型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工程质量、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否则,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前期工作、招投标、质量、进度、财务管理以及使用效益进行全过程稽察,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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