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主要评价以下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原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有无改变原定的建设功能和使用用途;是否挪用政府资金变相搞经营性业务等。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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