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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0-20 00:15:08]   来源:http://www.kmf8.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89
概要: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县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审批权国、省、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需争取国、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省、市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县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需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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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县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审批权国、省、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

需争取国、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省、市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县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

需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

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属政府所有,按照规定由有关单位行使使用权利。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参股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县政府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投资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协调等职责,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政府投资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效益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前期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按投资额可划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400万元以上,政权建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社会事业150万元-400万元之间,政权建设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2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150万元以下,政权建设1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大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概算;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设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征地还房工程可省略前期工作,直接向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需政府投资的,应提供财政资金审查意见。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和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咨询评估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大型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中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可以简化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三年,项目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于批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六)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县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咨询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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